债权转让通知书
致陈先国(33032619870630XXXX)、周美芬(33032619660329XXXX)、陈绍发(33032619630711XXXX):
蔡翠红(身份证号:44062119740908XXXX)与陈先国、周美芬、陈绍发执行一案(案号:(2017)粤0113执4494、4495号),蔡翠红已于2026年7月3日将债权全部转让给陈颖瑜(身份证号:44010419721012XXXX),本案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6)粤0113民初4011号、4012号《民事判决书》项下确认的所有债权,及其他相关权利也一并转让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,特通知你方,请你方向陈颖瑜归还上述项下所有债务及其他应付款。
转让人:蔡翠红
日期:2026年7月10日 |